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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疑意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关于申请人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即除非被执行人有新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司法实践中,参照以上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并提出所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咨询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王美玲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马晓旭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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