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以下简称干休所)工作,促进干休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干休所,是指军队管理的离职干部休养所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
本条例所称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由军队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和副军职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 干休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离休退休干部安度晚年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离休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干休所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治关心与生活照顾相结合,以离休退休干部健康长寿、永葆本色为目标,不断提高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全军干休所工作由总政治部主管。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军干休所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干休所工作。各级司令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干休所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首长应当加强对干休所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干休所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级离休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干休所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工作规划,部署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干休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干休所所长与政治委员同为干休所的主官,共同负责干休所的工作。干休所所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干休所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抓好落实;
(二)带领工作人员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领导干休所行政管理工作和后勤、装备建设;
(四)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干休所政治委员与所长同为干休所的主官,共同负责干休所的工作。干休所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干休所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抓好落实;
(二)带领工作人员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负责干休所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卫和文化体育工作,掌握干休所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四)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干休所和争当先进离休退休干部、先进老干部工作者活动的有关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干休所政治协理员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干休所副所长隶属于所长、政治委员,按照所长、政治委员的指示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条 干休所干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督促和带领有关工作人员抓好落实,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干休所人员的思想动态等情况,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三)承办走访慰问离休退休干部以及离休退休干部祝寿、探亲、旅游、疗养、治丧等事宜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承办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家属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五)开展适合离休退休干部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承办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承办干休所文职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教育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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