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干休所助理员、会计、食堂管理员、勤务汽车队队长等后勤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军队有关后勤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
(二)了解掌握离休退休干部的需求,拟制相关后勤保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检查督促所属人员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四)组织所属人员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和开展技能培训;
(五)负责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干休所卫生所医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军队卫生工作法规制度,制定卫生工作计划,落实门诊、巡诊、送诊、值班等规定;
(二)组织离休退休干部的健康教育、卫生防病、医疗护理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三)承办离休退休干部的健康体检和疗养工作,及时收集病情资料,建立健康档案,做好重点病人的随访和医学观察工作;
(四)承办药品和医疗器材的采购、保管、供应、使用工作,以及离休退休干部外诊、特殊医疗项目和大病医疗等经费审报事宜;
(五)负责干休所爱国卫生以及疾病防控、消毒杀虫灭菌和饮食、饮水卫生检查监督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干休所驾驶员、炊事员、通信员以及其他公勤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自觉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地为离休退休干部服务;
(三)了解离休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掌握必要的急救常识和处置程序;
(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技能;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干休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一)落实卫生所医疗用房,完善医疗设施设备,做到齐全配套、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二)做好老年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离休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健康档案、保健病历;
(三)建立和完善医疗预案,建立急救呼叫系统,保持急救设施设备完好;
(四)加强离休退休干部健康教育,开展心理服务和健身指导,做好年度健康体检工作;
(五)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学习医疗保健知识,提高家庭自救、急救、康复、护理和保健技能;
(六)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心理关怀照料一体化服务,完善个性化医疗保健服务措施,坚持送医送药上门,开设家庭病房,对病情危重的离休退休干部及时安排就诊和转诊;
(七)做好离休退休干部临终关怀工作;
(八)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的实际问题,反映离休退休干部对医疗保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干休所应当按照营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营房建设和管理,科学制定营房建设规划,搞好住房改造,做好经常性的维修维护工作,做到营区管理有序、营房住用安全、附属设施完好、设备运转正常、环境整洁卫生。
具备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干休所,应当根据营房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有关规定,推行物业管理,实施社会化保障。
第十六条 干休所应当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健全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派遣手续,坚持专车专用,保障离休退休干部就医、因公外出和参加集体活动等用车需要。
干休所应当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培训、复训,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和安全驾驶规定,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为离休退休干部提供安全、方便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七条 干休所应当按照通信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通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通信器材完好、线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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