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辩论结束后,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七)按本办法附件九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第三节 决定
第四十五条 不适用听证程序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按本办法附件十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利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陈述和辩解。当事人放弃陈述和辩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报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陈述和辩解的,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应当听取陈述和辩解并按本办法附件十一的规定制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第四十六条 案件听证或者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呈批报告。行政处罚呈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附以所有案卷材料:
(一)案由;
(二)当事人;
(三)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四)违法事实;
(五)处罚依据;
(六)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情况;
(七)承办部门处罚建议;
(八)法制部门处罚意见。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一般行政处罚,由民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作出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民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召开局务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其法制职能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和本办法附件十二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具作出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印章,不得盖具承办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制作后5日内向当事人宣告或者送达。
第四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可以一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章 执行、结案与归档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处罚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处罚人自觉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四)免予行政处罚的;
(五)不予行政处罚而撤销案件的;
(六)执行机关认为可以结
案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应当按本办法附件十三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并将查处过程中的所有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章 处罚监督
第五十三条 鼓励社会对民航行政机关和监察员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 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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