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门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1]

第五章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八条 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运输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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