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证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并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察员证是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
未持有有效监察员证的,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行政检查。
第六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其配备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 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对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事故征候的现场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有关事项;
(四)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
第八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依法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监察类别和职责执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公平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监察员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二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一)安全监管类;
(二)经济监管类;
(三)综合监管类;
(四)督导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类下设航空安全监管专业、飞行标准监管专业、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机场监管专业、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经济监管类下设航空运输监管专业、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票据监管专业,综合监管类和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规定对各监管专业监察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员分为初级监察员、中级监察员和高级监察员三个级别。督导类监察员不划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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