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五)监察员证自收留之日起两年内,仍不符合重新发还条件的。

对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的人员,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建议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注销其监察员证。

第四十一条 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或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后,人事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经人事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其监察员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监察员有关资料信息的管理,如实记录监察员证的核发、补发、换发、审验、收留、注销及持证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等情况。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应当注销监察员证的,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名单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第四十三条 民航局定期对监察员证进行清理和销毁,并公布被注销监察员证的人员名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民航行政机关在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伪造监察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察员有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民航监察员证样式(略)

2.各类别监察员职责(略)

3.民航监察员证申请表(略)

4.民航监察类别英文代码(略)

5.民航监察员证编号方法(略)

6.民航中级监察员申请表(略)

7.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略)

8.民航监察员年度培训情况报表(略)

9.民航监察员证变更申请表(略)

10.民航监察员证补发、换发申请表(略)

11.民航监察员证审验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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