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支持台湾地区银行向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或者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更加便利的台湾居民入出境政策。加快落实台湾车辆在自贸试验区与台湾之间便利进出政策,推动实施两岸机动车辆互通和驾驶证互认,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就业的台湾企业高管、专家和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入出境等方面给予便利。

推动两岸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接,将台胞证号管理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范畴,方便台胞办理社会保险、理财业务等。

第二十七条 赋予平潭制定相应从业规范和标准的权限,在框架协议下,允许台湾建筑、规划、医疗、旅游等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持台湾有关机构颁发的证书,按规定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

第四章 金融开放创新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完善人民币涉外账户管理模式,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第三十条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单独领取牌照的专业金融托管服务机构,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托管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

第三十一条 在自贸试验区推进利率市场化,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

第三十二条 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资金流动。

推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三十三条 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第三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监管措施,健全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控指标,实现对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可控。

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第五章 税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自贸试验区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片区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

第三十七条 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不造成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三十八条 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试行纳税服务规范化,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

第三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自贸试验区采取更加灵活的税收征管方式,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第四十条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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