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在跨区域、过境工程需占用重点开发区域用地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前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管委会在对重点开发区域内需跨空港经济区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前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意见。
第八条管委会设立的广州空港经济区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相关投资和政务服务。
管委会接受的委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应当在本市规定的审批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管委会应当协调驻区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单位以及市级税务、工商、质监、公安、安监、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在投资服务中心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驻办事人员。
第九条本市在重点开发区域内建立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由管委会牵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对重要情况进行沟通,及时协调重大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各方责任,对影响区内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管委会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管委会可以利用重点开发区域的土地、经营性资产及财政资金,建立投融资体系,并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开发、建设和发展。
管委会可以依法组建空港经济区主体开发企业,依法参与重点开发区域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投资,并参与区外其他优质项目投资。管委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一条空港经济区设立金库,管委会具有独立的财政管理权,负责金库管理,编制重点开发区域内财政预算和管委会经费预算。空港经济区财政体制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管委会应当建立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重点开发区域内新增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收储成本和应计提各项政策性资金后,按5∶5的比例由管委会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分成;属区存量的,由原收储的区人民政府支配。
管委会应当建立出让土地开发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接受土地和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管委会可以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管委会应当积极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在重点开发区域内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空港特色产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第十四条以2015年为基期年,自2016年1月1日起,重点开发区域内新增的税收收入扣除规定需上缴部分外,按5∶5的比例由管委会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分成;2015年税收收入存量中原属市分成部分划归管委会使用,原属区分成部分由原行政区享有。
第十五条管委会应当制定促进航空物流、飞机维修、融资租赁、总部经济、高端制造和国际贸易等航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目录和准入条件。
管委会可以制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管委会应当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按照保障安全和便利货物进出的原则,开展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制度创新,促进网内网外、区内区外产业联动发展。
管委会应当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组织实施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区内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实施海关快速验放机制和国际转运货物监管新模式,实施智检口岸管理模式等,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七条重点开发区域内土地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专项下达,并由管委会统筹安排。
管委会可以依法采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作、抵押等方式对重点开发区域内未出让的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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