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2018〕69号
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推进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决定在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试点工作意义。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对于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纠纷解决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2.试点总体要求。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侨联要共同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侨联备案。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涉侨案件审判工作,发挥好引领、推动、保障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各级侨联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工作,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创新,推动归侨侨眷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传统侨乡先行先试。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创造性地推进工作,确保改革方向正确、步调一致、取得实效。
3.健全调解组织。各级侨联组织应当广泛吸纳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加入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涉侨纠纷调解中心。依托现有调解组织、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诉调对接中心等,吸收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涉侨调解组织可以在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物权争议、工程承包、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调解服务。涉侨调解组织应当注重完善调解保密制度,总结推广成功调解经验,培养专业调解人才,积极开展与域外调解组织的交流。
4.吸纳律师参与。各级侨联组织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创新律师与侨联组织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侨联组织法律顾问委员会作用,探索建立海外律师团队交流合作机制。可以在涉侨调解组织派驻律师或者设立律师工作室,在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中心派驻调解员。充分调动律师参与涉侨纠纷解决的积极性,发挥律师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5.鼓励横向合作。各级侨联及涉侨调解组织要与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建立和完善工作对接机制。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在人员培训、业务拓展、工作协同等方面发挥各自优势、互相提供支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6.提升科技应用。各级侨联组织应当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便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参与纠纷解决。各级侨联及涉侨调解组织要积极开发和应用信息化系统,建立纠纷在线解决平台,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调解员在线解决纠纷。积极探索与人民法院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关联,依法推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证据、争议焦点、调解理由、无争议事实等材料与诉讼程序有序衔接,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公正高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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