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落实审判职能。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要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试点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侨联组织要按照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积极推荐和确定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侨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归侨侨眷比较集中的农场、企业和乡镇,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设立巡回办案点、权益保护基地等形式,方便群众诉讼。
8.强化司法保障。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侨联组织的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涉侨纠纷,鼓励当事人即时履行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完善涉侨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吸纳涉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适宜调解的涉侨纠纷或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由涉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先行调解。经人民法院委派或者涉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完善涉侨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预防和解决纠纷效率;支持侨联组织依法参与诉讼前和诉讼中的纠纷解决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正当权益。
9.加强人员培训。各级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完善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学习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调解技能与法律素养。编写优秀培训教材,创新培训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10.完善经费保障。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和推动财政部门将涉侨纠纷解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细化完善“以案定补”和各项考核激励机制。各级侨联组织应当探索建立涉侨矛盾纠纷化解基金,鼓励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相关单位提供纠纷解决专项捐赠或者专项资助,规范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有条件的涉侨调解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依法惩戒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
11.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将华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同中华传统解纷理念有机融合,引导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加强自我管理、自主解决纠纷,不断发挥中华司法文化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促进作用。
12.完善地方立法。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应当及时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熟经验,积极推动本地区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已经出台相应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地区,要做好配套机制的完善和落实,将试点成果制度化、法律化,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推进。
13.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侨联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应当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反馈试点情况,并将试点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工作建议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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