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式样见附件1)。

第三条 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

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

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

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

J5类准驾内燃机车;

J6类准驾电力机车。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企业聘用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理论考试报名截止日期计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规定的职业健康标准,具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三)机车系列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具有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的经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具有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填报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双面扫描至同一页);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

(四)本人学历证明。

第八条 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J1、J2或J3类驾驶证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已担任机车司机职务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并经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

(二)申请L1类驾驶证时,L2类驾驶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已担任大型养路机械司机职务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L3类持证人已担任轨道车或接触网作业车司机职务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3万公里以上。

第九条 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申请J1、J2或J3类驾驶证时,应当同时提交近6个月内出具的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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