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J5、J6、L2或L3类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中的一种。申请增驾时,只能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跨系列申请增驾时,按初次申请条件办理。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组织符合条件的考试机构,具体承办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
(一)拟定考试管理办法和驾驶适应性测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建设考试题库,并不断补充完善;
(三)审核确定考试报名点,组织考试报名;
(四)审核申请人资格,组织考试;
(五)代办核发驾驶证。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作考试)。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实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作考试。理论考试或实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试报名点应当对申请人理论考试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报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理论考试准考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领取理论考试准考证时,应当出示前述所有材料的原件。考试报名点应当留存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和驾驶证(申请增驾时)的复印件,其他留存原件,并转交所在企业存入个人技术档案。考试报名点应当场采集申请人照片和指纹,及时传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RCDIS,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
照片要求:半身脱帽正面照,白底彩色,幅面规格为20x25mm,大小约100K,采用JPEG格式。
指纹采集要求:采集左、右手大拇指指纹,图像清晰,无畸变,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GA/T1011)。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对考试具体承办单位、驾驶适应性测试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理论考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考试机构统一编写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实作考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考试机构统一编写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基本项目,考试具体承办单位编制评分标准提交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理论考试日期应在考试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布,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理论考试日期的,应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同意。实作考试日期由考试具体承办单位在考试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或所在企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理论考试准考证参加理论考试。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向考试合格者发放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人凭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后,方可向考试报名点提交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申请参加实作考试。
第二十条考试报名点对申请人实作考试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报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实作考试准考证。机车系列申请人凭实作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凭实作考试准考证和经审查合格的跟车练习记录参加实作考试。
第二十一条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签发日期为准。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在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申请人最多可参加3次实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理论考试试卷和实作考试试题按机密件管理。理论考试试卷和实作考试评分记录表、成绩单由考试机构保存,并将电子扫描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将合格人员名单及成绩汇总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后(格式见附件3),在指定网站公布成绩供申请人查询。公布成绩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合格申请人员发放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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