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城市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

城市综合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城市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并有权对危害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相关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划规范对城市地下管线的走向、埋深、间距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城市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将探测结果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铁路、桥梁、河道、沟渠、绿地、军事设施、地下建筑、文物保护区等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不得规划新建架空管线,现有的各类电力、通信等架空管线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进行改造入地,但是管线由于技术等特殊情况无法入地的除外。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取得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未经验线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测绘报告等材料;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图,并标注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走向以及埋深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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