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

擅自开垦林地从事种植、养殖活动,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采砂、建房、修筑工程、建造坟墓等活动,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林地破坏的;

(三)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或者土地复垦项目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2/2>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

下一篇: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