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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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