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担任矫正小组成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未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责任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变更矫正小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4/4>
标签: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