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涉及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是以夫妻
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
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例:小帅20岁入伍,退伍时拿了10万元复员费,年平均值就是10万÷(70岁-20岁)等于2000元,2000元就是年平均值。再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到的数额就是应分割部分。小帅与妻子
结婚10年,那么对应的分割部分就是10乘以2000元,等于2万元。也就是说,复员费可以分割部分为2万元。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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