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要私了,当心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2019-04-30 法律FAQ 来源:
常言道得好,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

就算作为一个老司机,

磕磕碰碰,刮刮蹭蹭也是正常的。

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

出险显得太麻烦,

于是乎,不少人就选择“私了”,

也就是自行处理赔偿事宜。

更有甚者,

一边“私了”,

一边向保险机构“求偿”,

好好的事故,

竟然带来了“牟利”的商机……

可是这样的操作,

法律会认可吗?

案例介绍

2017年春节期间,

吴某驾驶车辆回老家探亲,

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

两人私下商量赔款事宜时,经刘某提议,

吴某向其先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

二人自此之后便没有了联系。

以案释法:交通事故要私了,当心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代位求偿案例



然而之后,

刘某的车辆保险公司却起诉到法院,

主张“自己可代位追偿,

吴某应当赔偿其损失5万元”。

原来,上述交通事故后,

公司已经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约定,

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其有权代位求偿,

要求赔偿5万元。



吴某表示:

“对于刘某的车辆损失5万元没有异议,但自己已经赔偿过刘某3万元,最多只能向保险公司赔付剩余2万元。”



乐乐普法

以案释法:交通事故要私了,当心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代为求偿权



保险领域中所谓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一般指保险机构)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

也就是说:

被保险人原本享有对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但是保险机构已经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保险金”的给付,所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就转移给了保险机构。

这一权利被规定在了《保险法》当中。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发生车险不是说保险机构就成了最终的赔偿人,而是保险机构先行支付,转移被保险人的“求偿风险”。



本案中,

吴某因为承担事故责任,

因而刘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支付后,

保险公司就能向吴某提出赔偿相应数额的要求。

以案释法:交通事故要私了,当心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本案当中:

吴某已经先行向刘某支付了三万元的赔偿金,保险机构再要求其赔偿五万元,显然是违背了民事领域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吴某当然可以就五万元损失之外的赔偿数额提出抗辩。

所以,再赔两万元对吴某来说,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可惜把刘某的保险公司摆到了一个尴尬的地位。

《保险法》同时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按照这些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

因为吴某已经先行赔偿三万元,所以对于五万元的车损,保险机构只应给付刘某两万元,多给的三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可要求刘某返还。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对于赔偿事宜私下协商,应当留有书面协议和转账记录,以避免承担可能的法律风险。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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