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都同意离婚,法院却不许离!

2019-05-17 法律FAQ 来源:《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头条号
如果说,前世的500次回眸,

换来今生的一次擦肩而过,

那么,要经过多少年“艰苦卓绝的修行”,

才能造就一对恩爱夫妻。

然而数据表明,近年来,

结婚意愿不强的青年男女们,

离婚率却蹭蹭往上涨。

是该法官们出来做做思想工作了。

“天上下雨地上流,夫妻吵架不记仇;

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

就算你们都想离,

我还不一定准呢!

事情是这样的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在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5月1日生一女儿。

因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性格差异较大,在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离婚。

被告王某同意离婚。但是,法院最后却出人意料地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的判决理由大致如下:

❶ 结婚前经过了长时间的恋爱,双方互相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

❷ 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亦属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应互相宽容;

❸ 双方均同意调解,说明双方都有和好的意向。

在判决书中,法院也有几段精彩的文笔。

“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亦属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只要双方互相宽容,不计前嫌,妥善沟通,婚姻关系可以维持。”

“常言道,‘生儿育女,人生喜事’……原、被告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在从个人向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共同将自己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

本院不愿看到一对恩爱的年轻的夫妻劳燕分飞,更不忍看到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儿失去父母。”

因而法院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

原告诉请依法不予准许。

1989年最高院颁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了说明。

从总体上来说,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并列明一些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包括:

0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0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0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04、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0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实际感情并无破裂的,法院亦有可能判决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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