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轨生子”男方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19-06-19 法律FAQ 来源:《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头条号
人生在世,有喜有悲,

古有四喜,今有四悲。

久旱逢甘霖——只一滴;

他乡遇故知——碰债主;

金榜题名时——白日梦;

洞房花烛夜——在隔壁。

如果实在要加上一条的话,

那恐怕就是:

欢喜得贵子——邻居的。

面对“隔壁老王”,男方还能救济吗?

案例引入

案例一

唐某(男)与方某(女)在2013年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2014年年初,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由唐某抚养至2016年11月。

唐某得知与孩子没有血缘上的亲子关系,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其用于抚养孩子的各项费用7.9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判决:

方某给付唐某子女抚养费、医疗费共计4.6万余元,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二

张某(男)与崔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登记结婚。2015年11月崔某又生育次子。

2016年10月12日,原告张某通过鉴定得知次子与其无亲子血缘关系。后张某提起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就财产如何分割存在争议。

判决:

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对于非婚生子的生活支出1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在未婚同居的情形下,女方与第三方所生子女和男方没有血缘亲子关系,男方与该子女之间也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如果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际进行了抚养,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相应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构成对生育权、配偶权等人格权益的侵犯,要求女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一般无法支持。

这在理论和实务中被称作欺诈性抚养。《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但是《婚姻法》的相关条款中并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就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规定。

不过,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

夫妻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认为不排除适用相关侵权精神损害责任的规定。司法实务对此也予以支持。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所以判断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这个时间点很重要:1994年2月1日。

在此之前,就算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一般只要以夫妻名义同居,发生婚内出轨生子的事情,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可以获得救济的。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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