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19-06-21 法律FAQ 来源:《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头条号
许多人曾以为,婚姻是爱情的殿堂,

却硬生生把婚姻过成了爱的“坟墓”。

所以,之前的一切……

相亲是看坟墓,表白是自掘坟墓,

移情别恋是迁坟,第三者是盗墓!

“与有配偶者同居”是“盗墓专业户”。

对此,小编不禁感慨,

渣男锡纸烫,渣女大波浪,

而我不一样,积极又向上!

那么就让我们以阳光、健康的心态,

看看法院如何认定“盗墓专业户”的?

案例引入

周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10月,王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被准予离婚。后王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又申请了撤诉

周某于2014年8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王某不顾家庭和儿子自2008年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汪某非法同居五年之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故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周某甲各类损失750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为,相关不能证明王某与婚外异性同居以及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事实。

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因就是证据不充分!

【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庭审中,周某提供了5张照片和1份视频光盘,视频光盘反映的是王某与另一男子居住于同一房内,清晨起来一起收衣服,打扫卫生,从清晨到深夜两人同进同出。

但是,法院认为存在三点问题:

1.先前离婚判决中未体现王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周某甲提供的照片无法判断王某与照片中其他人物之间的关系,以此无法证明王某与他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3.周某甲提供的视听资料无法确认形成时间,也不足以认定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事实。

【法条链接】

根据司法解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婚外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但是鉴于取证的困难度,以及法院判定的保守性,原则上很难予以认定。

但是有三类证据是可以利用的:

01.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妇产科门诊超声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卫生院出具的证明等,以此达到一定的证明效果。

02.与婚外异性的亲热照片和视频(最好是在不同时间点上,以证明持续性)、手机短信、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证明与他人长期同居的事实。

03.公安局接、出警工作登记表、派出所治安调解笔录、派出所询问相关人员笔录,可以证明与婚外异性多次到宾馆开房或同居。

当然,如果想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时提起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否则面临败诉风险。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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