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19-06-21
法律FAQ
来源:《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头条号
许多人曾以为,婚姻是爱情的殿堂,
却硬生生把婚姻过成了爱的“坟墓”。
所以,之前的一切……
相亲是看坟墓,表白是自掘坟墓,
移情别恋是迁坟,第三者是盗墓!
“与有配偶者同居”是“盗墓专业户”。
对此,小编不禁感慨,
渣男锡纸烫,渣女大波浪,
而我不一样,积极又向上!
那么就让我们以阳光、健康的心态,
看看
法院如何认定“盗墓专业户”的?
案例引入
周某(男)与王某(女)登记
结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10月,王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
离婚,双方被准予离婚。后王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又申请了
撤诉。
周某于2014年8月向原审法院提起
诉讼称,王某不顾家庭和儿子自2008年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汪某非法同居五年之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故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周某甲各类损失750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为,相关不能证明王某与婚外异性同居以及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事实。
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因就是证据不充分!
【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庭审中,周某提供了5张照片和1份视频光盘,视频光盘反映的是王某与另一男子居住于同一房内,清晨起来一起收衣服,打扫卫生,从清晨到深夜两人同进同出。
但是,法院认为存在三点问题:
1.先前离婚判决中未体现王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周某甲提供的照片无法判断王某与照片中其他人物之间的关系,以此无法证明王某与他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3.周某甲提供的视听资料无法确认形成时间,也不足以认定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事实。
【法条链接】
根据司法解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婚外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但是鉴于取证的困难度,以及法院判定的保守性,原则上很难予以认定。
但是有三类证据是可以利用的:
01.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妇产科门诊超声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卫生院出具的证明等,以此达到一定的证明效果。
02.与婚外异性的亲热照片和视频(最好是在不同时间点上,以证明持续性)、手机短信、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证明与他人长期同居的事实。
03.公安局接、出警工作登记表、派出所治安
调解笔录、派出所询问相关人员笔录,可以证明与婚外异性多次到宾馆开房或同居。
当然,如果想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时提起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否则面临败诉风险。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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