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拿不出手”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还能有保障吗?
小敏入职了一家广告公司,在和公司签订完劳动合同之后,公司以盖章为由将两份合同都收了上去,然后就再也没有然后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要求损害赔偿。
其实,除了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外,一些其他的材料也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单位的考勤记录、工作中的文件传阅记录、工作牌和工资条等,如果没有工资条,工资入账时的银行流水同样可以作为证据。
因此,员工要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保留好自己的事实劳动证据,同样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防范于未然。
一旦与公司发生纠纷,都可以很好的证明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成立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二倍工资惩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给劳动者留存一份,与未签劳动合同是有本质的区别,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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