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石某依据何某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诉请其返还52万元欠款。半张A4纸裁剪的欠条上,打印着欠款形成经过,载明系何某丢失表兄弟石某祖传物件的赔偿款,落款日期为当年的“四月三十一日”,签名系何某的真实签名。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该欠条虽记载石某家有祖物,但石某陈述有关祖物来源、特征、价值等问题与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笔录及其妻子证言自相矛盾,故对案涉欠条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认定。
故,法院据此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何某对于欠条上的签字,是没有办法否认的,但是何某却不认可该欠条所叙述的内容。
而本案当中,直接证据只有这个欠条,如果要认定该欠条内容的真实性,就需要其他间接证据佐证。
本案就是因为缺乏其他有效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01、书写特点上有差异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书写欠条较为简短,极少写明欠款经过等背景资料,但欠条字数多、篇幅长,对事实陈述异常详实。并且,石某对欠款发生过程做详细描述的基础上,竟写出“四月三十一日”的笔误,令人生疑。
02、具有明显裁剪痕迹本案中的欠条虽系原件,但因为其存在的裁剪痕迹,不排除从其他文件中裁剪后再打印的可能,欠条中签名、日期栏目与欠条形式也不契合。
03、内容信息缺乏佐证
石某陈述有关祖物来源、特征、价值等问题与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笔录及其妻子证言自相矛盾,故对案涉欠条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认定。
欠条是一种结算,是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而不能代表合同关系,但是欠条有以下两种情况。当事人间虽签订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
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对其真实签名的欠条,仍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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