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加班费”,竟然被判敲诈勒索罪!这是怎么回事儿?

2019-12-17 法律FAQ 来源:《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头条号

班天天有,加班费却没有?索要“加班费”,敲诈勒索罪!是这么回事儿吗?

案件回顾

2016年1月5日,徐强以其持有的公司门店其他工作人员加班费、工资表等财务资料作为筹码,威胁公司给付人民币60万元,否则将予以公开。


2016年1月27日,徐强与公司代表王高约在某酒店房间内见面,双方约定由公司给付徐强人民币50万元,徐强承诺将财务资料交还,并签署承诺书,保证上述数据不再外泄。之后徐强在跟随王高出门拿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10月19日,公司向徐强出具谅解书一份。

审理经过

01、一审法院认为

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的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徐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强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徐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属于正当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02、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看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考虑行为人索赔金额的理由是否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索赔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了合理诉求的范围。

二要看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本案中,徐强以维权为名,以公开公司内部数据资料相要挟,向公司索要巨额钱款,索要的理由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故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未遂是什么?

犯罪未遂中的“遂”是成功的意思,未遂也就是未成功,即犯罪没有得逞。

本案中,徐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后,“在跟随王高出门拿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还没有拿到钱,就被抓了。此时,被害人尚未交出财物,徐强尚未占有这笔钱,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拿回自己赢得的钱呢?

01、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02、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或者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0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仲裁后诉讼是最常见的劳动者维权方法。

但是,申请仲裁的时效较短,劳动者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欲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如果失去了申请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机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不服,还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维权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要冲动!劳动者工资支撑的可能不仅仅是劳动者本人,还有整个家庭,无论有多急,一定要理智,有多起案件都是因未进行仲裁诉讼维权,而以去北京上访为要挟向公司索要一些不合理或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费用,进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

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不能寻求“捷径”,否则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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