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拿回冷冻在医院的胚胎,一对夫妻将医院告上了法院。然而,人体胚胎含有DNA遗传物质,具有生命属性,不是民法上的一般物,在医疗服务合同目的落空后,能否要求医院返还冷冻保存的胚胎?这是否存在潜在的伦理和法律风险?近日,该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案情:
夫妻要求返还冷冻胚胎
马先生是德国人,其与刘女士于2013年在德国登记结婚。2016年4月-5月间,刘女士在广州市某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医院为马先生、刘女士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现刘女士年逾50岁,已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2021年1月4日,马先生、刘女士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
马先生、刘女士诉称:“我们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两枚冷冻胚胎对我们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故主张解除与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并要求医院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对此,广州某医院则表示,医院确实储藏保管了原告提供的冷冻胚胎,但由于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故医院无权答应或者拒绝原告的要求,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和政策予以综合评判后作出判决。
判决:
医院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越秀法院审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后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支持马先生、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解除两原告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向两原告返还两枚冷冻胚胎。据悉,该案是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
越秀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欧阳福生表示,两枚冷冻胚胎含有两原告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原告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原告刘女士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两枚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两原告保管和处置。
法官:
冷冻胚胎不能用于买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
据悉,两原告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欧阳福生提醒,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冲击了人类建立在自然法则上的生育秩序,引发家庭伦理以及法律秩序的混乱,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另外,代孕产业的相关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故意伤害罪” “遗弃罪”等。
冷冻胚胎也不能用于买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因此,生命、身体和健康是自然人基础性的人格要素,是一切人格权的载体,绝对不允许被物化和商业化利用。(记者章程 通讯员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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