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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arbitration tribunal)

仲裁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负责审理平等主体间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临时性组织。其组成形式分为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和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含首席仲裁员)两种,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庭遵循独立裁决原则,不受行政机关干预,案件审结后即行解散。

仲裁程序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裁决需经合议庭成员讨论并按多数意见作出,少数意见可记入笔录。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或撤销。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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