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具体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以促进其悔过自新的刑事执行制度。 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施加的刑罚(与原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比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和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后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施加的刑罚要轻。为保障实现缓刑制度的目的,刑法规定了撤销缓刑的三种情形:一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二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三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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