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通管辖(jurisdiction by accord)

刑事诉讼中的变通管辖主要涉及上下级法院之间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管辖权的规定,而监察机关的变通管辖则体现在指定管辖和优先管辖的制度设计。

刑事诉讼中的变通管辖
‌上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例如当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时,由上级法院审理更合适。 ‌

‌下级法院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
下级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审理困难时,可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例如基层法院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

‌指定管辖‌
当管辖不明或适宜由特定法院审理时,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或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

监察机关的变通管辖
‌指定管辖‌
监察机关可指定地方监委调查特定案件,例如中央企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常由地方监委调查。 ‌

‌优先管辖与移送管辖‌
同级监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或涉及重大政策、敏感问题的地区。 ‌

适用场景差异
刑事诉讼中的变通管辖侧重于司法效率与公正平衡,而监察机关的变通管辖更注重反腐工作的协同性与针对性。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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