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 (dismiss an action/suit)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缺乏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对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这一司法决定通常基于诉讼主体不适格、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等程序性事由,而非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 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情形主要包括: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重复起诉、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裁定作出后,原告通常可以在补充材料或修正程序缺陷后重新起诉,但部分情形下可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效果。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同,后者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前者则仅涉及程序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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