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请求 (deny/dismiss a motion)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案件庭审终结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从而对其主张的实体权利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判决形式。其法律特征包括仅适用于庭审结束后、否定当事人胜诉权、以判决书形式作出且适用于各审级程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请求重新起诉,但可基于新证据上诉或申请再审。常见适用情形包括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法律关系主张错误、超过诉讼时效且无法定中止或中断事由。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存在本质差异:前者属实体权利判定,依据实体法采用判决形式,当事人不可就同一事实再诉;后者属程序性处理,依据程序法采用裁定形式,在符合条件时可重新起诉。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或证据不足的案件通常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如离婚诉讼中原告举证不能时,法院以该判决替代传统的“不准予离婚”表述,体现司法中立与证据裁判原则。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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