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简称法警, 司法机关中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专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特殊警种。
司法警察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任务是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协助检察、审判人员送达司法文书或诉讼文书,传唤、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执行或协助执行法院判决,帮助检察人员进行侦查等。 司法警察最早出现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成立后沿设不改。 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经历了一个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首次对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1956年5月,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部联合下达通知,决定自1956年1月1日起将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列为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展示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担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设置司法警察,是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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