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standard of right)

权利本位是法学术语,指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体系,主张公民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义务的设定旨在服务权利实现。该理论强调权利平等、自由优先及个体利益保障,要求法律仅对权利行使施加必要限制,并在法无禁止时推定公民行为自由。

其内涵包含四层要义:社会成员皆为平等权利主体;权利是法律关系的终极目的;义务作为派生手段仅服务于权利保障;通过权力制衡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权利既是义务存在的逻辑前提,也是法律推理的出发点。

该理论源于启蒙运动的自然权利学说与社会契约思想,洛克提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不可剥夺,孟德斯鸠构建权力制衡框架,卢梭主张主权在民。权利本位理论通过立法导向强调现代法治应以权利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在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的关系中确立价值优先性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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