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禁治产人(quasi-interdicted person)

准禁治产人是法学术语,指因生理缺陷或精神耗弱等原因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该制度起源于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民法明确将盲人、聋哑人、浪费人等纳入准禁治产人范畴,其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无效。《大清民律草案》则规定准禁治产人行为能力等同于7岁未成年人,需设置保佐人协助管理事务。20世纪下半叶以来,由于存在歧视风险和法律滥用问题,该制度逐渐受到质疑,现代法律趋势是废除抽象的禁治产制度,代之以更具体的照管或保护制度。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限制行为能力(limited disposing capacity)

下一篇:保佐(protection)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