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为(ineffective act)

无效行为是法学术语中特指存在明显且重大违法事由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表现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我国对该制度的探索始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4年与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无效之诉”。其涵盖实体行为、程序行为、侵益行为、授益行为、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等多种类型,具体情形包括行政主体资格缺失、明显超越法定权限、无法律依据的法律保留事项决定等。该制度旨在通过赋予相对人不受期限限制的诉权,保护公民权益并监督依法行政。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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