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五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开放创新合作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八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持续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建设东部产业创新中心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推动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有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市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坚持
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统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研究全市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协调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学技术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科学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重要创新链、产业链安全管理和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建立健全科技战略决策咨询制度,推进重大科技决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只增不减,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九条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科技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依法保障各类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自主开展创新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协同创新。
支持、服务和保障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十条 加强科学文化建设,倡导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大力宣传科技人才、创新企业家、高技能人才以及科技创新成果,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勇于创造、追求卓越、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鼓励发展科普事业,创新科普模式,健全科普服务体系,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支持科普作品创作和产品研发,推进科普信息化发展。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支持多元主体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的科学教育体系,促进课外科普活动与学校科学课程、课后服务相衔接,注重培养青少年的科学兴趣、创新意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本市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融通发展体系。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科技人员联合企业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本市产业需要,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十三条 本市设立市级自然科学基金,引导面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
建立科学技术预测和评估制度,预测科学技术发展趋势,评估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水平。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探索赋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基础研究的方向选择、课题设置、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更大自主权。
完善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科学基金、科学捐赠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
第十四条 围绕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健全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注重从企业和产业实践中提出应用研究任务,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龙头企业、领军型企业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导向作用,结合产业布局需要,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校地融合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对接机制,引导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强化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技术交易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十六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专业化的技术经纪人员队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探索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转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向企业开放。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加强协同创新,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加强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其他组织
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合同双方可以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
职务科技成果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所有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
所有权或者长期
使用权。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按照有关规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计入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本市加快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提升电子信息、汽车、石化、钢铁支柱产业,增强软件和信息服务、新型
电力(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国际竞争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航空航天产业集群,培育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协同,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投入机制,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对接,引导企业加强原始创新,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攻关任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实验室、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等建设,并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市加强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重点产业人才企业创新产品和其他类创新产品纳入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先进技术与创新产品市场化推广示范、综合集成创新的重大应用场景建设,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机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二十五条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全周期梯次孵化培育体系建设,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发展、绩效考评和动态调整机制,培育科技型企业集群。
推动构建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鼓励和支持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的市场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鼓励国有企业探索建立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设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市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
农业科技攻关计划和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快培育现代种业、农业特色产业和主导产品,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支持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南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三十一条 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单位充分授权,优化人才服务体系,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面向产业需要优化学科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与模式,结合本市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开展有关创新实践活动,培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支持校企、校地联合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平台,培养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卓越工程师等。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职工继续教育、科学技术技能培训等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支持职工参加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以国家战略和地方产业需要为导向,制定实施科技人才计划,建立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度,引进和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机制和人才考核退出机制。
充分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潜能与活力,强化科技计划监督检查结果的信息共享互认,保障科技人才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
优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扩大项目经费管理负责人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间接费用全部纳入绩效考核安排,强化对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的激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完善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科技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创办企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引进和聘用企业科技人才。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人才交流合作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服务制度,建立一站式人才
服务平台,在落户、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以及政策咨询、项目申报、服务申请等方面,为科技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优质、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家培养体系,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创新评价机制,建设科技型企业家队伍,推动开展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有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深化外籍人才管理与服务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外籍人才停留居留、工作许可、出入境等便利化措施,吸引外籍人才到本市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青年科技人才、女性科技人员支持和培养机制,落实普惠性支持措施。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对青年科技人才合理确定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评价,简化、淡化平时考核。合理评价青年科技人才实际工作贡献,在科研有关绩效考核评价中,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对履行岗位职责、参与的科研工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成果转化成效和从事创新创业等情况均作为贡献予以认可。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探索弹性工作制等方式,支持孕哺期女性科技人员回归工作岗位,在项目申报、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工作中,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第五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在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本市建设发展,构建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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