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

(2020年10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四章  特色街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包括以夫子庙为核心、“十里秦淮”为轴线,以及朝天宫、熙南里等相关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促进风景名胜区景观、文化、生态统一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要素投入,加强风景名胜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色街区规划、城市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五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色街区规划、城市设计;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风景名胜区服务标准等规范;
(三)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相关建设项目和各类活动的审核工作;
(四)聚焦文化旅游创意和休闲旅游产业,提升风景名胜区业态品质,统筹风景名胜区重点片区的整体保护、有效更新、活化利用,推动文化旅游功能提升; 
(五)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风景名胜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优化旅游配套服务和改善游览条件,做好夜景灯光照明、店招标牌、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名胜区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管养、运行和维护;
(八)建立风景名胜区投诉举报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风景名胜区违法行为;
(九)协调风景名胜区重大活动的属地保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工作,对风景名胜区绿化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国家等级旅游景区、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商品销售、食品安全价格、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商业的业态定位、提档升级,支持、推动示范步行街建设发展。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编制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的职责,审批管理建设项目规划资源,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的规划编制和建设实施。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内秦淮河水质监测,查处噪声、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发挥风景名胜区内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和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产品和服务行业标准,通过评奖、认证等方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提供技术、宣传咨询等方式开展志愿服务,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容量规模和相关保障措施等内容,挖掘文化内涵,体现历史风貌,彰显景观特色,打造具有鲜明“美丽古都”特征的城市标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布局与规划,并明确建设用地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夜景照明、旅游交通、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保护风景名胜区总体风貌和景观特色。
第十二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城市设计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南京城墙保护规划等已批准的上位规划,发掘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并按照程序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秦淮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滨水河岸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秦淮区人民政府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城市建设计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中统筹地下管线的空间安排。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功能、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禁止建设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达风景名胜区的路标路牌、交通标识和指示系统,保障交通枢纽、地标性商业、文体旅游设施之间交通指示清晰明确。
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风景名胜区交通、停车、游客咨询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立布局合理、指向清晰、功能完备的标准化引导标识体系。
第十七条  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照明等单位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和容貌标准,并定期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因设施管养不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管线应当采用隐蔽方式敷设,既有公用设施架空线应当逐步转入地下敷设。
禁止擅自迁移、改造风景名胜区内的公用设施。确需迁移、改造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景区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智慧停车等景区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服务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信息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积极宣传秦淮历史文化,提升游客满意度。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重点保护下列风景名胜资源:
(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的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传统地形地貌和绿化空间; 
(二)秦淮河以及河道两岸风貌;
(三)夫子庙、门东三条营、南捕厅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景区内城墙、夫子庙遗迹、瞻园、甘熙宅第、朝天宫、大报恩寺遗址、江南贡院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
(五)古桥梁、驳岸、水埠、古井、古碑刻、古牌坊等建(构)筑物,古树名木;
(六)中国古琴艺术•金陵琴派、南京剪纸、秦淮灯会、南京白局、秦淮(夫子庙)传统风味小吃制作技艺、烙画、绳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历史地名、历史掌故、商业老字号;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的资金、单位和个人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内下列保护和管理事项:
(一)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确认、登记;
(二)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修缮;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工作,开办展示场所、传习所、工作坊、大师工作室等;
(四)开展传统曲艺、民间手工艺、民俗文化等研究、表演和展示活动; 
(五)依托风景名胜资源创作文学、影视、音乐、戏曲等文化艺术作品;
(六)开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国学馆、科普馆等文化展馆;
(七)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实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确认、登记,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并建立档案库、数据库。
以风景名胜区内的景名、地名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域名注册、商标注册的,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不明确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无管理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和维护、修缮要求,对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维护、修缮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在转让、出租协议中明确相关维护、修缮要求。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车辆、船舶应当具有风景名胜区特色,使用清洁能源,并保持运行安全和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风景名胜区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网设施,采取河道清淤、河面排口整治、生态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域水质。
第二十五条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公共资源开展水上游览、景区接驳、主题演出、智慧零售等交通和服务项目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风景名胜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开展保护性利用,对其他建(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保持建筑原有格局和风貌,并提供体验式居住、特色手工、展示陈列、旅游体验等服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的保护性利用,由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秦淮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列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认定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明确保护责任。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风景名胜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活动场所,改善工作条件;
(二)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等活动;
(三)协助代表性传承人对原创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等;
(四)组织代表性传承人进入社区和校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传承、传播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展示、展演活动,自觉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秦淮灯会品牌建设,通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品牌输出、项目合作等方式,创新举办形式,广泛开展与境内外节庆活动的合作交流,提升秦淮灯会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以儒学思想与科举文化、民俗文化等传统文化为内涵,以大报恩寺遗址、大成殿、江南贡院等人文资源为载体,挖掘风景名胜区人文资源,拓展本土民间艺术市场发展空间,建设集旅游观光、美食购物、休闲体验、科普教育、节庆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型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淮河以及河道两岸风景名胜资源分布状况,结合风景名胜区民间传说、历史掌故等,设计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线路,发展水上旅游。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水域分布状况和休闲旅游需要,合理划定垂钓等休闲水域,并在禁止垂钓的区域设立相应标志。

第四章  特色街区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特色街区是指集中体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风景名胜资源和商业资源集中的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特色街区规划确定。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特色街区规划,明确街区范围、发展定位、功能布局、产业导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秦淮区人民政府对特色街区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合理发掘、利用和展示风景名胜区资源,建设文化深厚、环境优美、文旅融合、商业繁荣、管理规范的街区;塑造特色风貌,促进改造升级和消费创新,提升“全国示范步行街”的品牌影响力。
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特色街区产业发展,举办各类有利于特色街区发展的活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特色街区,提升国际、国内知名度。
第三十三条  特色街区应当重点发展博物馆展览、观光旅游、娱乐休闲、民宿民居、餐饮购物等文化产业和旅游配套服务业。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各类措施挖掘特色街区文化内涵,培育文化品牌,依托传统文化推进特色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2>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