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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或可被提起公益诉讼

2026-06-24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月23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增加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规定。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草案二审稿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作进一步梳理完善:一是区分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对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案件领域经梳理整合后分别予以列明;二是增加“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规定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增加“用人单位等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

  为了保障检察公益诉讼依法有序开展,草案二审稿充实了对检察公益诉讼进行监督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施监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不在本法中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草案二审稿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增加规定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并明确检察机关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前,应当就有关内容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同时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的整改期限、检察机关审查期限和起诉期限等规定作出完善。

  关于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审判程序,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增加规定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上诉、抗诉案件,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涉外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丰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工具箱。增加规定:“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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