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芬棉
根据新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根据新证券法第221条,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两类:身份类禁入,即“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交易类禁入,即“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充分借鉴境内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市场实际,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的活动,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对7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和引发执法次生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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