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耀华 艾家静)在担任非凡公司高管期间,任某意图将客户业务转移至由其自己投资创办的卓越公司(均为化名),结果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酌定被告任某赔偿金额为其在原告非凡公司12个月的报酬,共计18万元;被告卓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二被告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以原告名义为自己创业公司拉业务
任某与配偶杨某于2011年创立卓越公司,任某持股76%,为公司法人,第三人方某担任董事。2012年,任某的妻子杨某与朱某登记设立非凡公司,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均为自动化设备研发销售,杨某占股39.5%。
2013年,股东朱某、杨某签订协议,确认聘请杨某的丈夫任某为非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副总经理,并签订保密协议。随后,非凡公司又聘用方某为项目经理。
2014年12月,任某指使方某向非凡公司的客户大成集团发送电子邮件,称:“非凡公司因发展需求进行业务划分。自动化组装设备、建设设备会放置于卓越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附件内是卓越公司相关资料,请参考。”随后,大成集团电邮回复方某:暂不需要。
2015年4月、5月期间,任某与方某相继离开非凡公司。经查,非凡公司与大成集团2013至2015年的业务金额分别为15万元、28.08万元、170万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卓越公司向大成集团开具增值税发票1046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非凡公司确认本案不依据竞业禁止,依据损害赔偿主张权利,要求被告任某和卓越公司赔偿近105万元,即上述其认为转移订单开票总金额的10%。
对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行为应合理惩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的案件。任某指示下属以非凡公司名义通知商业合作伙伴大成集团,由卓越公司承接非凡公司的业务,意图将非凡公司的商业机会剥夺、转移至自己投资设立的公司,违背了忠实勤勉义务,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邮件发出后,卓越公司并未立即与大成集团建立业务关系,而是在2016年后才与大成集团发生业务往来,期间、甚至是在任某、方某离开非凡公司后,非凡公司仍与大成集团继续发生业务往来,所以可认为上述邮件并未实际剥夺、转移了非凡公司的商业机会。
“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不仅仅根据相关主体的联系方式、客户相识、公示的营业范围等因素选择商业伙伴,同时市场参与者的产品质量、技术、价格、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更具有决定影响力。”承办法官指出,大成集团基于各种因素,亦具有自由缔约、自行选择商业伙伴的自由。现有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非凡公司失去大成集团的业务与任某意图转移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不认可原告非凡公司主张以被告卓越公司与大成集团发生的业务总额,乘以合理的利润率计算利润损失的方法。综合考虑任某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系卓越公司主要投资人的身份、在非凡公司任职时间、薪酬、以及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最终酌定赔偿金额为12个月报酬,18万元。而任某身份的两重性决定了其行为同时代表个人和卓越公司,因此卓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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