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银行承兑汇票超过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导致银行拒绝承兑应如何救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汇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权利人请求返还票据利益的案件,法院以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为由,依法判令银行支付原告持票人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6日,南昌农商银行洪大支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标明出票人为江西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某建材公司,汇票面额为50万元,汇票的到期日2018年3月6日。原告苏州某精机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了该张汇票。
原告苏州某精机公司因财务疏忽大意,未在该汇票到期后两年内要求南昌农商银行洪大支行支付票款,南昌农商银行洪大支行拒绝支付,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票据法直接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对获得该权利下的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的偿还请求权。本案中,苏州某精机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虽于2020年3月6日消灭,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苏州某精机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原告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利益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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