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曾竞 张健)耿女士委托朋友樊先生从国外帮忙代购一块价值28.9万元的百达翡丽手表,拿到货物后却发现表卡产地有问题,耿女士将樊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返还购表款折合人民币28.9万元。1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樊先生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判决驳回耿女士全部诉请。
原告耿女士诉称,樊先生曾在美国工作,双方约定樊先生无偿帮助其在美国表行代购百达翡丽手表一块,其向樊先生预付代购表款,多退少补。后樊先生完成代购事宜,耿女士查看樊先生发送的表卡照片,发现该表购买时间早于樊先生告知的时间,销售地显示为非洲突尼斯,购买人显示为“匿名”。后,樊先生返还耿女士购表剩余款项,耿女士与表行沟通并和樊先生确认,得知该表并非购买于表行,而仅是从表行里的工作人员处购买。耿女士认为,表行销售地和表卡人名称与约定不符,故认为樊先生存在欺诈。
被告樊先生辩称,不认可耿女士诉讼请求,其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为耿女士无偿代购手表,并非专业代购人员,购表过程环节复杂,普通人不可能知晓具体细节,其已经尽到了一般谨慎注意义务,没有欺诈事实和故意。现手表亦非假表且耿女士已经实际使用,故不同意耿女士的诉请。
庭审中,耿女士认可表已经实际使用,但其不知手表真假,就是否对手表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在法院向其释明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后,耿女士表示不申请鉴定。就该表的销售地并非美国是否影响使用,耿女士称,百达翡丽手表均需回到销售地保养维修,非洲较美国相比明显不便。为核实该情况,法院当庭拨打百达翡丽手表官方(北京)电话,答复为所有百达翡丽手表不区分销售地国家,都能在中国国内保养维修,包括案涉型号手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通过微信约定无偿代购手表,形成委托关系。本案争议焦点系樊先生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本案中无法认定樊先生具有欺诈故意及欺诈行为,樊先生实际已经积极履行了受托义务,并尽到谨慎义务。
首先,从双方多达200余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看出樊先生曾多次前往美国纽约表行了解百达翡丽手表,且将手表存货、价格、税等相关情况,及时、详细告知耿女士,其告知过程并未体现其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等误导耿女士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其次,双方曾谈及折扣以及省钱等情况,虽然最终出现手表销售地并非美国的问题,但樊先生作为普通人而非专业代购,并不具有丰富的购买百达翡丽手表的经验,在购买过程中考虑价格因素等产生将表行销售人员转卖手表误认为是表店内部调货的错误认知,在其能够解释说明的情况下具有合理性。于樊先生而言,该表在美国购买而非非洲突尼斯,购买过程中其自身陷入因认知及能力无法达到的风险中,难以认定系其为个人利益或其他不当动机而故意诱导或放任耿女士购买瑕疵商品,更不应由此推断为其明知而为之甚至明知而故犯。再次,在发现表卡销售地及表卡名称问题后,樊先生积极配合耿女士沟通和解决,通过耿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能够看出,樊先生自始至终表示自己系被销售人员所骗。而耿女士本人在微信中和录音中多次明确认可樊先生被骗和共同被骗的事实,亦在庭审中认可樊先生系存在失误。现耿女士关于樊先生系欺诈的主张,和耿女士提交的证据中所显示的耿女士的实际心理认知,存在明显矛盾。
此外,就该手表销售地问题是否影响使用,法院当庭拨打百达翡丽手表官方(北京)电话核实确认,该表能够在国内保养维修,不存在使用问题。而表卡人名称问题,从双方微信中来看,耿女士并未严格登记名称,且在代购交易中,根据交易习惯和相关规定,购买商品尤其是部分奢侈品时,因涉及护照登记、关税等问题,相关购买凭证通常规定载明现场的购买人名称,该表卡名称亦不影响实际使用。综合上述原因,法院认为,耿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代理人表示庭后考虑,被告代理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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