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井某故意伤害一案做出刑事判决,认定井某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判决撤销一审法院重审刑事判决,上诉人井某无罪。
2018年4月,井某驾驶面包车途经广州市某街道的一巷口,张某驾驶摩托车跟随在面包车之后。为给前方来车让道,井某按喇叭亮倒车灯向后缓慢倒车。张某驾驶摩托车在面包车还在倒车时驾车向左前方开,想绕过面包车,结果摩托车与面包车车尾发生轻微接触,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
张某即驾车上前辱骂井某,双方下车后继续争吵。张某先动手推了一下井某的肩膀,之后又伸手去掐井某的脖子。井某被掐后随即抱着张某的身体将其扳倒在地,并用拳头打了张某的肩膀两下。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随后,井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井某家属为张某垫付了医疗费9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后重审认为,井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井某为了使其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重审判决,井某无罪。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上诉人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第一,井某在事发起因上并无过错。事发现场是城中村十字路口且道路狭窄、交通拥堵,井某为了给前方来车让道,按喇叭亮倒车灯向后缓慢倒车,后面的张某驾驶摩托车也跟着往后退,当时面包车还在倒车,摩托车后面也有足够的空间,但张某并没有继续后退,而是驾车向左前方开,结果发生追尾。井某发觉后随即往前开,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张某明知前方面包车正在倒车,不但没有及时退避反而主动向前靠近导致两车相接触,张某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井某面对挑衅保持克制,并没有斗殴的故意。两车接触后,张某先是上前辱骂井某,双方发生口角后,张某情绪失控,开始用手去推井某,而井某面对挑衅仍保持克制,未即时还手,尽力避免冲突。
第三,井某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因琐事发生争执从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张某辱骂上诉人,推打上诉人的肩膀,挑起事端,激化矛盾,有错在先,且无视另一方的克制,再次伸手去掐井某脖子。事后经人身检查,井某颈部有红痕,已造成人身损害,说明张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井某有权利实行防卫。
第四,井某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从防卫方式及后果来看,井某被掐颈后,立即抱着对方的上半身将其扳倒在地,没有使用工具,也没有殴打对方的要害部位,此防卫行为不具有高度致害的危险性。与掐颈的不法侵害行为相比,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张某证实上诉人并没有踢打过他的膝盖部位,伤情应该是其倒地时膝关节与水泥地面发生碰撞所致。从双方力量对比及事后态度来看,井某的身体素质明显强于张某,但在听到张某说“腿断了”后,不仅没再殴打对方,还主动打电话报警,表现出一定的节制性。由此表明井某实行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没有积极追求重大损害后果,具有正当性。
综上所述,井某面对张某的主动挑衅及不法侵害,为了维护个人尊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一定措施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损害,应属正当防卫。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要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本案的重审判决,旨在通过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特征,厘清法律界限,推动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司法共识,积极弘扬社会正气,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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