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邱静瑶)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交通速裁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434193.48元,驾驶员赔偿35799.28元,原告自行承担357992.75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告何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弋阳县曹溪沿353国道往弋阳县县城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孙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孙某当场死亡。经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超载驾驶安全技术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孙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右侧通行,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何某与孙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孙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方某、女儿孙琴某、孙兰某、儿子孙建某。何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法院认为,弋阳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予以采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起事故中,受害人孙某具有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何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孙某自行承担50%。经核算,受害人孙某的合理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损失共计827985.5元。因肇事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商业险中应由何某承担1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000元,剩余715 985.5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50%的90%即322193.48元,由何某赔偿50%的10%即35799.2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0%即357992.75元。综上,弋阳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