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凌云 虎法萱) 买了动迁房在江苏省苏州安家的小韩发现,隔壁动迁户邻居家停车不需要缴纳停车费。抱着这个疑问,小韩翻阅了停车费文件后,发现物业公司竟明确规定,买入动迁房的业主需要缴纳停车费,而动迁户不需要缴纳。一气之下,小韩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多收取的停车费840元并降低停车费。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双方收费不同系因动迁产生的财政补贴,所有业主实际停车收费标准一致,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韩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差别收费”事出有因
原告小韩称:“作为同一小区的业主,应当享受同等待遇。但物业对动迁业主与非动迁业主采取截然不同的收费标准,这是不公平的。”
被告物业公司代理人辩称:“为安置宅基地责任田被征收的失地农民,政府会为动迁业主提供财政补贴及优惠举措,其中就有对于物业费、停车费的补贴。这才导致了小韩觉得自家停车费高了,其实我们对于所有业主停车费是统一的。”
文件含糊引发误解
涉案小区的居民代表对于停车费文件中表述的“差别收费”,作出了解释,其称,因为小区老人多,考虑到收费方便的问题,在文件制定的时候,就直接采取了动迁业主与非动迁业主分别计费的方式,没有在文件对于财政补贴加以解释。
法院认为,虽然从停车费收取的文件内容上看,对动迁居民和买卖方业主的停车费收取采用不同的标准,但由于该小区属于拆迁小区,存在着财政补贴的情况,因此实质上对于所有业主的停车费都是统一的。同时,物业所制定停车费收费标准并未超出规定的标准,另考虑该小区的地理、位置和车位的管理服务成本等实际情况,该停车费标准亦在合理范围内,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连线
小区是城市管理的“单元格”,也是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着力点,物业是小区的综合管家,承担着社会责任。近年来,拆迁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化一直是社会焦点问题。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也存在不足之处,其应当加强对于业主的沟通,尤其是在停车费、物业费等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中,应当全面的公示、加强与业主的沟通。营造一个适宜居住和生活的和谐环境,需要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需要所有业主共同参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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