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处罚 (aggravation of penalty below minimum statutory prescript)
加重处罚是指
司法机关在
法定刑幅度以上对
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刑罚裁量制度,其适用必须以存在法定加重情节为前提。1997年
刑法修订已经取消了加重处罚。该制度要求突破法定刑上限,且仅适用于
主刑种类,通过
数罪并罚等规则实现刑期的叠加裁量。根据适用范围可分为一般加重(普遍适用于所有犯罪)和特别加重(针对特定犯罪情形),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曾规定劳改犯逃跑后犯罪等情形可加重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后已取消该制度,现行法律通过限制加重原则实现类似功能。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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