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 (voluntary surrender to justice)

自动投案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有3种形式:(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申明

1.所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分享的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QQ:2122654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

上一篇:酌定情节(discretionary circumstances)

下一篇:立功 (metitorious serviceoffset)

法律头条

首页

打官司

找法院

找律师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