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事业单位整体拖欠合同工资的劳动争议,此类案件应否受理?

地方性整体拖欠合同工资的争议,这种现象普遍事业单位,其工资由地方财政拨付和事业单位自筹共同支付,此类案件应否受理?

答: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但地方性整体拖欠事业单位人员合同工资所引发的群体性人事争议,应以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协调解决更为妥当。 因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引发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基层法院应当慎重收案、妥善调处。决定立案前,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汇报情况,并征求地方政府意见。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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