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暴力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身体上的强制。威胁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精神胁迫。欺骗是指以虚假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虚报选票,伪造选举文件等行为,欺骗蒙蔽选民。贿赂指用钱财或其他方法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
(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破坏选举活动的目的。因工作失误对选举活动造成损害的,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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