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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



(三)健全多元协同机制,构建全链条网络保护体系。检察机关会同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构建“智能识别—分级预警—协同处置”的机制,积极推动涉未成年人网络生态环境常态化治理。一是以“人工智能+法律”融合创新为路径,围绕人身安全、产品安全、信息安全、生活服务四大领域,梳理涉未成年人低俗擦边视频、传授犯罪方法视频、不良价值观引导等7项核心监督点,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监督模型,实现全网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智能识别和风险信息实时推送。二是依托该区检察院发起的“光合计划”,牵头网信、教育、民政、企业等十余家网络保护责任主体,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方协作机制,通过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向成员单位通报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及违法犯罪高发平台情况,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将“光合计划”成员单位优秀做法和网络犯罪典型案例纳入检教合作“法治教育资源库”,研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智能体、探索网络安全普法宣传父母营、制作未成年人网络生态风险防控手册,开展青少年网络素养体验式普法,构建“多方参与、源头防控、全域覆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格局。

【典型意义】

促推网络环境综合治理,是从根源上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的有效路径。检察机关依托专业力量系统梳理犯罪诱因、分析犯罪特点,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并搭建全流程社会支持体系,切实提升再犯罪预防工作质效。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网络不良信息诱发犯罪、网络监管薄弱等问题,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数智赋能综合履职优势,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推动互联网企业履行法定责任。为促推源头治理,要协同各方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职责边界、畅通信息共享、强化协同处置,共同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常态化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以高质效履职回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信息数据安全的现实需求。

案例七

段某寻衅滋事案

——依法惩戒暴力犯罪,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依法惩戒 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 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9日,段某(男,17岁)以对未成年被害人贺某某“看不顺眼”为由,伙同他人持折叠刀、甩棍殴打贺某某。后因有警车经过,段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贺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3年2月22日,江西省萍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段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段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惩戒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段某犯罪时虽系未成年人,但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段某伙同他人持折叠刀、甩棍随意殴打被害人,案发后未予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且有盗窃等劣迹。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行为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段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二)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件办理时发现,未成年人使用自行购买获得的非管制器具伤人并非个例。经梳理近三年全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使用折叠刀、甩棍、金属棒球棍等器具致人伤害案件44件,导致1人重伤、4人轻伤、18人轻微伤,相关器具大多从五金店、超市等场所购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年龄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管制刀具的管理有明确规定,但对“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以下简称“危险器具”)的界定不明晰、监管部门不明确。针对这一问题,萍乡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专家学者进行会商,经充分论证认为,应综合考虑器具的材质、构造、功能用途、物理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判断是否属于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监管,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6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明确监管职责,聚焦危险器具销售环节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强化部门协同。

(三)促推开展专项整治。检察建议发出后,萍乡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规范经营告诫书,线下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册,在3889家商户醒目位置张贴“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危险器具”专题海报,明确要求经营者履行购买者年龄查验义务。为深化检察建议效果,市检察院向市委政法委呈送书面专题报告。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会签《向未成年人出售危险器具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危险器具的范围界定、执法标准、监管方式,建立会商研判、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构建“行政监管、司法办案、普法宣传、行业自律”紧密衔接、联动共治的工作体系。之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对校园周边文具店、五金店、超市等场所进行50余次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办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后实施的治安行政案件4件,对7家经营主体予以警告或训诫,并组织相关行业开展警示教育。2024年9月以来,萍乡市检察机关受理未成年人持危险器具暴力犯罪的审查逮捕人数同比下降52.4%、审查起诉人数同比下降60.7%。

【典型意义】

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保护性条款。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促推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标准和管理机制。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认定和管理问题,采取“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方式,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界定危险器具范围,明确监管责任,出台规范文件,实现从个案办理、类案预防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延伸,一体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

案例八

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惩防结合,推进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笑气” 非法经营 地方立法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于某某(男,17岁)在张某某经营的KTV、酒吧内吸食“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笑气”,或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帮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2021年6月28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精准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笑气”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笑气”主要成分是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售卖“笑气”,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严重破坏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张某某、于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获利约14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注重协同共治,深化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办案时发现,“笑气”虽未作为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毒品,但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导致贫血,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属于新型成瘾性物质。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性极大。实践中,因“笑气”管控级别较低、各监管环节之间衔接不畅,导致“笑气”在经营、使用、运输等多环节存在监管漏洞,极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经营娱乐场所为吸食“笑气”提供便利条件,“笑气”非法运输、非法经营及未成年人吸食“笑气”等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及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各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先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8次,涉“笑气”法治宣讲4场。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会签了《某市一氧化二氮管控工作办法(试行)》,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经办人的详细信息、购买数量、用途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确保“笑气”交易走向清晰、有据可查。针对监督发现问题,某市检察机关搭建未成年人“笑气”滥用监管融合履职监督模型,在全省推广后,已筛查涉“笑气”行政、刑事处罚数据797条,监督刑事立案24件;拍摄成瘾性物质滥用预防主题法治课《“笑”面人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法治课”,在全国展播。

(三)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抓实新型成瘾性物质前端预防。为解决“笑气”管控级别低、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等问题,某市检察机关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的立法建议,并对“笑气”滥用的危害性、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充分论证。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在《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增加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预防吸食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对滥用尚未列入国家管制、具有成瘾性、对人身有严重危害性物质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危害教育,必要时规劝引导其接受心理矫治或者戒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笑气”问题进行规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精准定性、惩治犯罪的基础上,针对“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治理盲区,以综合履职推动社会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建构”转型。通过数智赋能识别监管缝隙,以多角度法律监督促推构建跨部门协同管控机制,实现对“笑气”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将司法实践转化为立法动议,推动省级立法填补治理空白,使未成年人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从末端惩戒走向前端预防,从单一司法走向多元共治,为全国范围内新型成瘾性物质管控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样本。

案例九

方某猥亵儿童案

——严格倒查,追究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责任

【关键词】

性侵害未成年人 强制报告 倒查追责 未成年人综合保护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方某在担任某中学教师期间,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处以触碰胸部、拉衣领窥视等方式对多名女学生实施猥亵。2024年6月,公安机关接家长报案后立案侦查,查明方某的猥亵事实。同年9月20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方某提起公诉,并从严从重提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及适用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均获法院判决采纳。

经审查发现,2024年5月,其中一名被害女学生家长曾向学校反映方某有不妥行为,学校党支部书记陈某、校长王某仅对方某作出校内口头警告,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托个案精准倒查,从严追责不报告主体。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学校在接到家长反映情况后,存在处置失当、履职缺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一方面落实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工作制度,联合教育部门做好保护安抚、心理疏导和综合救助;另一方面全面调取家长反映记录、学校内部处理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清学校负责人陈某、王某未就家长反映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仅进行口头警告,研判处置失当,未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为强化履职监督、压实报告责任,某区检察院主动对接纪检监察部门,第一时间通报案件情况、移送失职线索,并提供完整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追责建议。区纪检监察部门快速启动立案审查,检察机关全程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核查、会商研判、核实取证。最终,陈某、王某被批评教育、给予党纪处分。

(二)深化常态协作机制,健全强制报告追责制度化。2019年11月,检察机关联合区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追责情形、责任主体及移送程序,将检纪监联动追责作为制度核心环节。检察机关与区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明确线索移送标准、证据材料规范及处理结果反馈,实现失职线索全覆盖移送。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纪监协作,细化线索会商、联合核查、信息共享工作流程,健全全链条追责机制,推动强制报告责任追究常态化、制度化。2020年至今,某区检察院已向区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强制报告失职线索4件,6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专业技术岗位降级等处分,形成“失职必追责、追责必从严”的鲜明导向。

(三)深化全域协同治理,构建长三角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新格局。为助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实现从本地落实到区域共治拓展,2024年11月,某区检察院会同江苏吴江、浙江嘉善检察机关及三地公安等部门,出台跨域强制报告协作办法,组建示范区跨域联络员队伍,实现示范区全域覆盖。2024年1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收到示范区教育、卫生等部门移送强制报告线索5件且全部成案。同时,某区检察院联合区教育部门发布《某区中小学校校长法治责任清单》,将强制报告落实情况纳入校领导年度考核;根据上海市从业限制制度要求,加大筛查力度,推动清退3名有性侵前科教职工;依托法治副校长队伍开展防性侵授课和师德师风教育54次,覆盖师生2万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拍摄强制报告主题宣传片《曙光》滚动播放10万余次,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治格局。

【典型意义】

强制报告制度是防止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治保障。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等均是落实该制度、防范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关键前沿阵地,但实践中仍存在“不愿报告、不敢报告、追责不力”的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追诉性侵犯罪的同时,严查失职行为,主动对接区纪检监察部门,精准移送线索,全程配合核查,形成“检察移送、纪监查办、及时追责、闭环反馈”的全链条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从制度构建、常态化协作到深化联动,牵头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域强制报告协作机制,实现强制报告制度区域协同落实。

案例十

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

校园安全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强化衔接与跟踪,促推偏远教学点未成年人保护

【关键词】

代表建议衔接转化 校园安全治理 立案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某县某小学门卫保安,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其趁女学生外出或玩闹时,以怀疑学生偷藏门卫室物品等为由,多次在学校保安室、校园门口等处对多名女学生实施摸胸部、臀部等猥亵行为。

2025年8月,经贵州省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托双向衔接机制,精准转化代表建议。2024年6月,某县检察院在“检教同行,共护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中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某小学教职工均为男性,缺乏女性教职工开展针对女童的防性侵自护教育,存在未成年人保护盲区。收到建议后,某县检察院立即按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采取针对性办理措施,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共同研判、联合调查。针对该校偏远、女童占比较大、缺乏女性教职工开展性自我防护教育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卫健等部门组成宣讲团,到该校开展生理健康、预防性侵害等专题知识宣讲,并建立“检察护未”电话热线。宣讲结束后,“检察护未”热线收到家长关于该校门卫李某某猥亵学生的举报,检察机关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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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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